(2013)芙执字第355-2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13执355-2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新时代财富投资实业有限公司,岳阳新胜纸业有限公司,刘志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签发部门执行局拟稿杜周民16/8-13份数5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芙执字第355-2号申请执行人湖南新时代财富投资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五一西路2号第一大道商务楼1801号。法定代表人肖训,董事长。被执行人岳阳新胜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河下路岳阳市肉类联合加工厂内。法定代表人刘志军,总经理。被执行人刘志军,男,1969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岳阳新胜纸业有限公司职员,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新胜社区杨家组。身份号码43061119680427201X。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新时代财富投资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岳阳新胜纸业有限公司、刘志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暂时没有查明被执行人岳阳新胜纸业有限公司、刘志军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法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芙民初字第284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证明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周民审判员 戴 波审判员 郭建军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蒋 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