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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民初字第1610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霍建冈与陈静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X,陈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初字第1610号原告霍X被告陈X本院在审理原告霍X与被告陈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霍X于2013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霍X撤回起诉。诉讼费4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霍X负担。审判员 刘 颖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会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