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民初字第1610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霍建冈与陈静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X,陈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初字第1610号原告霍X被告陈X本院在审理原告霍X与被告陈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霍X于2013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霍X撤回起诉。诉讼费4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霍X负担。审判员 刘 颖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会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