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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承民保字第239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5-01-12

案件名称

武志学、游东森、高迎笙与张雪雷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武志学,游东森,高迎笙,张雪雷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承民保字第239号申请人武志学。申请人游东森。申请人高迎笙。上述三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李峰,承德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申请人张雪雷。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武志学、游东森、高迎笙于2013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张雪雷驾驶的津QV30**号小型轿车一辆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张雪雷驾驶的津QV30**号小型轿车一辆予以就地查封,在查封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处分上述财产,否则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小青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海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