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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黄民一初字第00706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徐观友与伍俏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观友,伍俏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黄民一初字第00706号原告:徐观友,男,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被告:伍俏生,男,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观友诉被告伍俏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给付所欠全部材料款为由,于2013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基于被告已给付所欠全部材料款而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观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观友负担。审判员  杨宝宏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安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