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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嘉平商初字第925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浙江平湖农村合作银行曹桥支行与王其华、李关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平湖农村合作银行曹桥支行,王其华,李关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平商初字第925号原告:浙江平湖农村合作银行曹桥支行。住所地:平湖市曹桥街道曹桥中路22号。代表人:陆卫良,系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魏磊,系该支行职员。被告:王其华。被告:李关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平湖农村合作银行曹桥支行与被告王其华、李关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诉讼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经审查,原告以被告已���还借款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平湖农村合作银行曹桥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2元,减半收取266元,财产保全费370元,合计636元,由原告浙江平湖农村合作银行曹桥支行负担。审判员 张 娜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周丹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