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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绍辖终字第207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4-06-03

案件名称

浙江和君服装有限公司诉黄燕萍、黄和均等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案件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甲,某公司,黄乙,胡某某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绍辖终字第20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甲。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某某市某某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原审被告黄乙。原审被告胡某某。上诉人黄甲因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2013)绍诸商初字第111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上诉人户籍所在地在绍兴市越城区,被上诉人将上诉人作为被告起诉,根据法律规定应由其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某公司持上诉人黄甲、原审被告黄乙、胡某某分别出具的《承诺书》、《担保书》向原审法院提起保证合同之诉。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原审被告黄乙、胡某某的住所地在诸暨市。据此,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其裁定驳回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某某审 判 员  蒋某某代理审判员  傅某某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何某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