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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谷城过民初字第00180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4-06-24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冯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冯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鄂谷城过民初字第00180号原告刘某甲。被告冯某甲。原告刘某甲与被告冯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詹宏伟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冯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甲诉称,请求法院判令我与被告离婚,婚生子跟随我生活,被告承担相应的抚养费,我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冯某甲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出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经人介绍相识建立恋爱关系,××××年××月××日双方自愿到谷城县城关镇民政机关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04年1月29日生一男孩,取名冯文杰。婚后原、被告双方感情一度较好,后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原告向本院起诉。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愿登记结婚,且婚后生有一子,家庭格局相对稳定。虽然双方在生活中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尚未达到确已破裂之程度。只要今后原、被告加强沟通,相互理解,互相包容,夫妻关系是能够和好的。为促使双方和好生活,从有利子女健康成长出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刘某甲要求与被告冯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00元,款汇至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农行襄阳市万山支行,户名: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7×××38.上诉人也可以将上诉费交给本院或直接到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交费)。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詹宏伟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明哲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