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吉丰民二初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曹家卉与玄先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家卉,玄先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吉丰民二初字第97号原告:曹家卉,男,1968年9月1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丰满区。被告:玄先忠,男,1972年4月1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丰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家卉与被告玄先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玄先忠的告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告诉,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家卉撤回对被告玄先忠的告诉。案件受理费18300元,减半收取9150元,由原告曹家卉负担。审 判 长  吕瑛伟人民陪审员  李满毅人民陪审员  甄连喜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新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