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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皋石民初字第0532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薛松与杜建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松,杜建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皋石民初字第0532号原告薛松。被告杜建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支公司,住所地如皋市如城镇许庄村4组(鼎盛车城4楼)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松与被告杜建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薛松在规定的期限内既不交纳诉讼费用又不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李来忠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蒋楠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