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金义佛堂商初字第432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4-01-22

案件名称

范清良与吴英生、盛俊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清良,吴英生,盛俊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义佛堂商初字第432号原告范清良。委托代理人许贞朋、钟兰友。被告吴英生。被告盛俊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清良诉被告吴英生、盛俊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范清良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本案诉讼费,也未提出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益民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丁建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