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义佛堂商初字第432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4-01-22
案件名称
范清良与吴英生、盛俊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清良,吴英生,盛俊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义佛堂商初字第432号原告范清良。委托代理人许贞朋、钟兰友。被告吴英生。被告盛俊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清良诉被告吴英生、盛俊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范清良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本案诉讼费,也未提出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益民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丁建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