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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禹民一初第3183-1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原告葛自强诉被告孟世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doc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自强,孟世锋,孟新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禹州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禹民一初第3183-1号原告:葛自强,男,汉族,1960年出生,住禹州市。被告:孟世锋,男,汉族,1985年出生,住禹州市。被告:孟新生,男,汉族,住禹州市鸿畅镇孟大沟村*组。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禹州支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葛自强诉被告孟世锋、孟新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禹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葛自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扣押肇事的豫K-856**号自卸低速货车,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豫K-856**号自卸低速货车;二、查封原告用于担保的孟自锋所有的豫KZF1**号丰田牌小型轿车,允许孟自锋使用该车,但不得转让、毁坏该车及对该车另行设定担保。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常志峰审 判 员  刘长印人民陪审员  朱红雨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侯连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