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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龙执民字第1110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谢勇与温州盛博鞋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谢勇,温州盛博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温龙执民字第1110号申请执行人:谢勇。被执行人:温州盛博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申请执行人谢勇与被执行人温州盛博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2012)温龙商初字第32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温州盛博鞋业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偿还26300元,因其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3月1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调查了温州盛博鞋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及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权属登记情况。业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目前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以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温龙执民字第111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建华审判员  俞念宁审判员  孙 孟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林 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