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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龙执民字第2257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广州高吉皮革有限公司与高华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广州高吉皮革有限公司,高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温龙执民字第2257号申请执行人:广州高吉皮革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法定代表人:季克强,董事长。被执行人:高华。申请执行人广州高吉皮革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高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温龙永商初字第57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高华应向申请执行人偿还人民币406942元及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其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6月2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调查了被执行人高华名下的银行存款及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权属登记等情况,调查显示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能执行的财产。截止2013年8月16日,被执行人高华尚欠申请执行人民币406942及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本案诉讼费7300元及执行费6004.13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高华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温龙执民字第225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晓中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林大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