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神刑初字第00313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4-09-22
案件名称
杨某某犯重婚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某某,杨某某
案由
重婚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神刑初字第00313号自诉人路某某,男,1964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农民。诉讼代理人崔永利,陕西大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杨某某,女,1970年6月1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现住神木县神木镇,农民。自诉人路某某以被告人杨某某犯重婚罪,于2013年5月9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自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崔永利、被告人杨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自诉人路某某诉称,他和被告人杨某某于1993年1月31日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两个女儿。2001年11月份,杨某某带着5个月大的小女儿离家出走,与神木县沙峁镇郭家岊村的郭某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且共同生有一儿一女。针对上述事实,自诉人路某某及其代理人当庭出示了结婚证、村委会证明各一份。据此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构成重婚罪,请求法院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对自诉人控诉的事实以及出示的证据均无异议,但提出其因有病而自诉人不给花钱看病才离家出走的。他现在患有乳腺癌,和郭某某前几年已分开,现单身生活。被告人杨某某向法庭提供了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一份,证明其患有乳腺癌,正在化疗。经审理查明,自诉人路某某和被告人杨某某于1993年1月31日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两个女儿,大女儿路茹,小女儿路妮。在路茹三岁那年,杨某某带着5个月大的小女儿路妮离家出走,与神木县沙峁镇郭家岊村的郭某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两人一起生活长达十二、三年之久,期间共同生育一儿一女,儿子名叫郭志雄,今年15岁,女儿名叫郭苗苗,今年16岁。被告人杨某某现患有乳腺癌,正在化疗。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结婚证。证实自诉人路某某与被告人杨某某于1993年1月31日登记结婚,现仍为合法夫妻。2、贺家川镇路家南坬村出具的证明一份,证实被告人杨某某与郭某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共同生育两子女。3、本院对被告人杨某某的调查谈话笔录一份,证明被告人杨某某和郭某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过,且共同生有一子一女。4、神木县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一份,证实被告人杨某某患有乳腺癌,正在化疗。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来源合法相互印证,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有合法配偶的情况下又与另一男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应予处罚。自诉人所控诉的事实和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杨某某能认罪,且考虑其身患重病等因素,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根据《》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某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高见远审判员 宋塬远审判员 张 扬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项晓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