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仙民初字第5403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游县支行与福建省仙游县钟声乐器厂、福建省仙游县榜头水力发电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游县支行,福建省仙游县钟声乐器厂,福建省仙游县榜头水力发电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仙民初字第540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游县支行,住所地仙游县鲤城街道洪桥社区八二五大街788号。负责人肖加瑞,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林清敏,该行干部。特别代理。委托代理人王元远,福建理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被告福建省仙游县钟声乐器厂,住所地仙游县榜头镇何乐工业区。法定代表人蔡唯男,厂长。被告福建省仙游县榜头水力发电站,住所地仙游县榜头镇新郑山。法定代表人王金驱,站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游县支行与被告福建省仙游县钟声乐器厂、福建省仙游县榜头水力发电站、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接到本院的案件诉讼费用缴费通知后,在通知的期限内未预交案件诉讼费用,也未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故其起诉依法应按自动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杨国地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林宇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