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滑法执字第190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殷双存与王发强、王淑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殷双存,王发强,王淑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滑法执字第190号申请执行人:殷双存,男,1967年1月14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王发强,男,1965年5月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王淑萍,女,42岁,汉族。本院在执行殷双存申请执行王发强、王淑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巫中礼现下落不明,家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滑县人民法院(2012)滑上民初字第19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建青审判员  刘 涛审判员  索忠伟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于相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