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城五民初字第207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牛某诉郭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城五民初字第207号原告牛某,男,汉族。被告郭某,女,汉族。原告牛某诉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牛某、被告郭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均为二婚,于2000年开始一起生活,2001年11月1日生育一女,名叫牛某某。原、被告于2005年7月28日补办结婚登记,婚后又没有培养起夫妻感情,导致双方一直貌合神离,争吵不断,被告经常无故到原告单位闹事。近几年来,被告更是变本加厉,使原告整日生活在水深火热之中,更让原告无法接受的是2011年5月,被告竟然打了原告母亲。此后被告搬到五马村五马公寓居住,双方一直分居,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分居期间,被告多次到原告单位闹事,造成了恶劣影响。为此,原告诉请人民法院依法解除双方婚姻关系,判令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被告辩称,双方夫妻感情尚好,虽然生活中有些摩擦,但不足以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不同意离婚;若法院判决离婚,婚生女随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350元,原告另行支付精神损失费5万元。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证据1、结婚证一份,证明双方合法婚姻关系;证据2、协议书二份,证明双方感情一直不和,2011年就协调了2次离婚;证据3、东街派出所接处警登记表,证明双方闹矛盾,当时被告把原告的办公室搞得一塌糊涂。经质证,被告的质证意见为:证据1认可;证据2、协议是双方闹着玩时写的,不是正式的协议,夫妻吵架很正常;证据3、当时是和别人吵架,与原告无关,砸办公室是无稽之谈。被告未举证。经审理,本院查明如下事实:原、被告均系二婚,双方于1998年自由恋爱相识,没有举行结婚典礼仪式。2001年11月1日生育一女,取名牛某某,就读于长治市某小学,现随原告生活。双方于2005年7月28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在婚姻生活中,因家庭琐事,致夫妻关系不睦,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离婚。审理中,本院主持调解,因双方当事人调解意见分歧较大,致调解未果。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多年,且育有一女,本应珍惜夫妻感情,但双方在婚姻生活中出现问题后不能及时沟通并加以解决,致原告要求离婚。但双方有较好的婚姻基础,只要双方能摈弃前嫌,互谅互让,相互理解沟通,夫妻关系是可以得到改善的。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为了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保障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牛某与被告郭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牛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悦珂珂人民陪审员 陈丽军人民陪审员 马文杰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锦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