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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永刑初字第246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王红旗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永城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永刑初字第246号公诉机关永城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红旗(化名救恩),男,1978年10月20日出生,河南省永城市人。永城市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刑诉(2013)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红旗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严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红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红旗自2010年8月份参加“全能神”邪教组织以来,积极参加“全能神”邪教组织聚会活动并在本市马桥镇王庄村的小王庄、大王庄、苗楼、朱老庄埠等村民组进行“全能神”邪教宣传、煽动和散发邪教宣传书籍活动。2012年11月24日,公安人员在其住处查扣“全能神”邪教宣传书籍108本及邪教宣传光盘7张。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照片,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人庞XX、朱XX、王XX等人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红旗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其行为构成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庭审过程中被告人自愿认罪,依法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情节以及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红旗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判长  李建华审判员  张新爱审判员  贾成宇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 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