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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涧民初字第165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李心刚与洛阳海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心刚,洛阳海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涧民初字第165号原告李心刚,男。被告洛阳海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娟,职务:总经理。原告李心刚诉被告洛阳海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李心刚于2013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心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心刚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李心刚承担。审 判 员 魏淑琴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孙延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