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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三法民一初字第4033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5-02-25

案件名称

温活灵与何贵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活灵,何贵平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三法民一初字第4033号原告温活灵,香港居民。委托代理人温建华,男,汉族,1984年10月2日出生,住所地为广东省东莞市。系原告温活灵的儿子。被告何贵平,住所地为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县。本院于2013年7月18日受理原告温活灵诉被告何贵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温活灵于2013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温活灵申请撤回对被告何贵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因此本院对原告的撤诉申请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温活灵撤回对被告何贵平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于原告温活灵撤诉,其中25元由原告温活灵负担;另外25元,本院予以退回。审 判 长  钱开群人民陪审员  周福如人民陪审员  利见弟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周知秋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