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容执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4-11-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梁××与被执行人林××合伙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容执字第84号申请执行人梁××,男,1953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容县杨梅镇×村×队*号。被执行人林××,男,1964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容县容州镇×街*号。申请执行人梁××与被执行人林××合伙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容民初字第229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梁××各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林××已向申请执行人返还了出资款人民币30000元、受理费350元,并缴纳执行费50元,申请执行人梁志业同意终结执行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容民初字第229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姚永光审判员  姚 军审判员  潘 矗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何小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