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浚民初字第1298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王平与郑金微、李廷松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平,郑金微,李廷松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浚民初字第1298号原告王平,男,1986年4月5日出生。被告郑金微,男,1986年12月23日出生。被告李廷松,男,1965年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平与被告郑金微、李廷松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与被告李廷松已达成和解协议,双方诉争事项已解决,原告于2013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期间,原、被告双方已将问题妥善解决,且原告又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苏建新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胡冬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