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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望执字第627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湖南望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周武、肖安等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望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武,肖安,廖富荣,代振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望执字第627号申请执行人湖南望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湖南望城农村合作银行),地址:长沙市望城区高塘岭大道99号。法定代表人:严桦,董事长。被执行人周武。被执行人肖安。被执行人廖富荣。被执行人代振安。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12)望民初字第124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于2013年8月9日向被执行人周武、肖安、廖富荣、代振安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周武、肖安、廖富荣、代振安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周武、肖安、廖富荣、代振安至今仍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周武、肖安、廖富荣、代振安的银行存款1220086.30元;或扣留、提取其数额相当的其他收入;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健成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谭德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