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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西民初字第2565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赵秀芬与青岛佳豪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秀芬,青岛佳豪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民初字第2565号原告赵秀芬。被告青岛佳豪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秀芬与被告青岛佳豪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秀芬于2013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青岛佳豪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秀芬撤回对被告青岛佳豪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速递费60元,合计85元,由原告赵秀芬负担。审判长 李 娟审判员 郑华国审判员 于志江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倪翠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