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利民二初字第00384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辛县支行与孙亚永、姜祥存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辛县支行,孙亚永,姜祥存,徐月田,周扬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利民二初字第00384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辛县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利辛县。负责人:牛志勇,行长。委托代理人:武兴龙,该行职工。被告:孙亚永,男,1980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被告:姜祥存,女,1982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徐月田,男。1954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被告:周扬,男,197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辛县支行(以下简称:利辛邮储银行)与被告孙亚永、姜祥存、徐月田、周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年6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8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武兴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亚永、姜祥存、徐月田、周扬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10月12日,被告孙亚永向原告借款10万元,约定年利率14.58%,期限12个月,采取等额本息还款法还款,并由被告徐月田、周扬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到期后,被告未按约定还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起诉要求四被告连带偿还借款本息,逾期利率按合同约定加收50%计算至还清之日止,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交以下证据: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小额借款及担保合同、借据,证明孙亚永经徐月田、周扬担保从原告借款10万元,借款期限从2012年10月12日至2013年10月12日,年利率14.58%,还款方式等额本息还款法,从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利率加收50%的罚息。3、还款流水详情,证明截止2013年3月21日被告给付27858.3元的本金和3478.06元的利息,尚欠本金72141.7元。被告孙亚永、姜祥存、徐月田、周扬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答辩状及证据。四被告未出庭参加诉讼,属放弃质证、辩论、陈述权利。经审查认为,原告所举3份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依法予以认定。根据上述认定的证据材料及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审理查明的事实为:2012年10月12日,被告孙亚永向原告借款10万元,合同约定年利率14.58%,期限12个月,采取等额本息还款法还款,逾期利率按合同约定加收50%计算至还清之日止,并由被告徐月田、周扬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限从借款之日起至借款到期后二年。借款人违反本合同任一条款时,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尚未到期的贷款。截止2013年3月21日被告共给付27858.3元的本金和3478.06元的利息,尚欠本金72141.7元及利息,被告孙亚永未按合同约定的还款日偿还借款。本院认为:原告分别与被告孙亚永、徐月田、周扬之间形成借款合同和保证合同关系,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成立并生效。贷款到期后,被告应当按期如数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逾期不还,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该笔贷款被告没有按约定的还款日清偿,因此根据合同约定原告可以提前收回尚未到期的贷款。当事人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也可以一并要求债务人、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三被告未按小额借款及担保合同的约定偿还借款本息,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孙亚永偿还借款本息,被告徐月田、周扬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姜祥存既不是借款合同的当事人,也不是担保合同的当事人,原告要求姜祥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孙亚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2141.7元及利息(自2013年3月16日起至还清之日止,利率按21.87%计算)。被告徐月田、周扬承担连带责任;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716元,由被告孙亚永、徐月田、周扬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美平人民陪审员 邵 影人民陪审员 陆 琳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盼盼附: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