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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襄新民初字第00863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董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襄新民初字第00863号原告董某,女,1974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米庄镇叶店一组南周新区**栋*单元***室。被告李某,男,1973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原告。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3年8月6日向原告董某发出交费通知,限其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董某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邓新忠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肖玉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