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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鹿民初字第965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5-06-21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鹿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张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全文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鹿民初字第965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34岁,住鹿邑县。被告张某某,男,汉族,36岁,住鹿邑县。本院在审理李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长  刘振华审判员  侯俊涛审判员  汲留杰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姚鹏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