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鹿民初字第965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5-06-21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鹿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张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全文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鹿民初字第965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34岁,住鹿邑县。被告张某某,男,汉族,36岁,住鹿邑县。本院在审理李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长 刘振华审判员 侯俊涛审判员 汲留杰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姚鹏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