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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殷刑初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5-11-01

案件名称

谢某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某

案由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殷刑初字第104号公诉机关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某某,男,197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个体工商户,现住安阳市殷都区文明大道纤维厂单身宿舍。因涉嫌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3年1月20日被安阳市公安局殷商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3年2月1日被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不予批准逮捕,同日被安阳市公安局殷商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8月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以安殷检刑诉(2013)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3年8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8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晔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12月至2013年1月期间,被告人谢某某多次伪造国家公文证件,公安机关在其租住的房屋内起获被告人谢某某伪造的粮食收购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各一册。针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1.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靳xx的证言;3.伪造的粮食收购许可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印章等物证;4.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等书证;5.鉴定意见;6.搜查笔记;7.其他材料。认为,被告人谢某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供认不讳。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谢某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罪名成立。被告人谢某某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谢某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黄咏梅审判员  韩万军审判员  姚志广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吴彦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