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枝江执字第00353-2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潘峰执行案裁定书(1)
法院
枝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峰,林红玖,许林江,李启晶,李亚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枝江执字第00353-2号申请执行人潘峰,农民。被执行人林红玖,司机。被执行人许林江,司机。被执行人李启晶(许林江之妻),无业。被执行人李亚平,无业。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2012)枝民初字第0059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已于2013年7月5日依法查封李启晶所有的鄂E541**号东风牌重型仓栅式货车一辆,现该车已依法作价抵偿。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李启晶所有的鄂E541**号东风牌重型仓栅式货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许 超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熊春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