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余泗民初字第175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陈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余泗民初字第175号原告:陈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经本院通知,在指定的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减、缓、免诉讼费用,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邵银银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沈佳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