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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余泗民初字第175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陈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余泗民初字第175号原告:陈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经本院通知,在指定的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减、缓、免诉讼费用,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邵银银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沈佳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