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荔法执字第165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余家友与韦成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荔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荔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家友,韦成义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荔法执字第165号申请执行人余家友,农民。被执行人韦成义,农民。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1)荔民初字第972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余家友与被执行人韦成义货款纠纷一案中,被申请执行人韦成义按判决确定的义务支付了货款人民币3632元给申请人后,申请执行人申请该案结案并同意不再追究被执行人逾期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荔浦县人民法院(2001)荔民初字第97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陶改华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廖鹏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