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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荔法执字第165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余家友与韦成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荔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荔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家友,韦成义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荔法执字第165号申请执行人余家友,农民。被执行人韦成义,农民。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1)荔民初字第972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余家友与被执行人韦成义货款纠纷一案中,被申请执行人韦成义按判决确定的义务支付了货款人民币3632元给申请人后,申请执行人申请该案结案并同意不再追究被执行人逾期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荔浦县人民法院(2001)荔民初字第97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陶改华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廖鹏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