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冀民一初字第965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冀民一初字第965号原告陈某某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3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云秋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褚永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