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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鄄执字第161-1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20-04-17

案件名称

王建华、张文霞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王建华;张文霞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鄄执字第161-1号申请执行人王建华,男,1964年2月9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干部,住鄄城县。被执行人张文霞,女,1970年9月1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职工,住鄄城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鄄城县人民法院(2012)鄄商初字第42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3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诉讼期间,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张文霞在鄄城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的工资账户(帐号:917080000010100719818)。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文霞在鄄城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营业部的工资收入账户(帐号:917080000010100719818),冻结110000元为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 军审判员 李长跃审判员 王思军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福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