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卫行初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路可与平顶山市城乡规划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城市规划管理(规划)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可,平顶山市城乡规划局
案由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卫行初字第121号原告路可,男,汉族,1977年7月11日出生,现住卫东区。被告平顶山市城乡规划局,住所地开源路湛河桥南。法定代表人:耿勇军,局长。原告路可诉被告平顶山市城乡规划局信息公开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向原告下达了限期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原告经催告逾期未交纳诉讼费用。本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审判长 窦 平 安审判员 董亚楠人民陪审员王国增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向 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