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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谯民一初字第00928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王沐秋与刘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沐秋,刘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谯民一初字第00928号原告:王沐秋,女,1968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刘健,男,1970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原告王沐秋诉被告刘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3年3月2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5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沐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健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沐秋诉称:被告刘健因做生意需用款,于2007年5月30日从我丈夫李双喜处借款57550元,并写有欠条一份,后经催要被告刘健返还借款1000元;我丈夫李双喜因病于2012年1月3日死亡;下欠款被告刘健未返还。为维护合法权益,故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刘健返还借款5655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原告王沐秋针对其诉讼请求及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提交的证据有:1、户口薄,证明原告王沐秋及其丈夫李双喜的身份。2、结婚证,证明原告王沐秋与李双喜系夫妻关系。3、亳州市谯城区殡仪馆火化票据,证明原告王沐秋的丈夫李双喜于2012年1月3日死亡,并已火化。4、亳州市谯城区薛阁街道办事处薛阁社区居民委员会证明,证明原告王沐秋的丈夫李双喜曾用名李方喜。5、欠条一份,证明被告刘健因做生意需用款,于2007年5月30日从原告王沐秋的丈夫李双喜处借款57550元,并写有欠条一份,后经催要被告刘健返还借款1000元。6、亳州市人口信息查询表,证明被告刘健的身份。7、李双喜的其他继承人李昊天、李先英说明,证明李双喜的其他继承人李昊天、李先英自愿放弃对该笔借款的继承。被告刘健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材料。经庭审举证,合议庭对原告王沐秋所举证据认证如下:原告王沐秋所举证据1、2、3、4、5、6、7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对其证据效力予以认定。根据上述认定的证据材料及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审理查明的事实为:原告王沐秋与其丈夫李双喜于1990年6月25日结婚,系夫妻关系。原告王沐秋的丈夫李双喜曾用名李方喜。2007年5月30日,被告刘健以做生意需资金为由向李双喜借款57550元,并给李方喜出具“今欠到李方喜伍万柒仟伍佰伍拾元整(57550.00元)、刘健、2007年5月30日”的欠条一份,此款经催要被告刘健返还1000元。2012年1月3日,原告王沐秋的丈夫李双喜因病死亡并已火化。原告王沐秋催要此款未果,即提起了民事诉讼。另查明,原告王沐秋丈夫李双喜的其他继承人李昊天、李先英自愿放弃对该笔借款的继承。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本案被告刘健借原告王沐秋的丈夫李双喜款57550元,下欠借款56550元的事实清楚,有借条在卷佐证,被告刘健应予返还。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本案原告王沐秋作为李方喜的继承人有权继承李方喜的债权,李方喜的其他继承人李昊天、李先英自愿放弃继承该笔债权,故原告王沐秋享有该笔债权,被告刘健应将下欠借款56550元返还给原告王沐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王沐秋借款565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14元,由被告刘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凯审 判 员  陈德才人民陪审员  许培勋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徐 剑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第二十五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第4页第5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