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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富催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4-10-14

案件名称

宁国市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费强收购门市部、费贤根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宁国市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费强收购门市部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杭富催字第12号申请人:宁国市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费强收购门市部。代表人:费贤根。委托代理人:王传凤。申请人宁国市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费强收购门市部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6月1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告期限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号为31300051/28654064,出票人杭州鼎立新型墙材有限公司,出票行杭州银行富阳支行,帐号87×××79,汇票金额为50000元,出票日2013年1月15日,到期日2013年7月15日,收款人南城县恒宇物流有限公司,帐号为19×××99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宁国市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费强收购门市部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董加淦代理审判员  陈琴霞代理审判员  沈光翠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叶磊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