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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定法执字第00124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4-03-28

案件名称

付某与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定法执字第00124号申请执行人付某。被执行人王某。申请执行人付某与被执行人王占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定民初字第0186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付某与被执行人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定民初字第0186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间履行偿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某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偿付申请执行人货款46300元之义务,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80元,申请执行人已领取了全部案件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定民初字第0186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屈文学审判员  孙海宏审判员  张子岗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卜晓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