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陈民一初字收第00148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晋志芳与杨银换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胥志芳,杨银换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陈民一初字收第00148号原告胥志芳,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播溪镇。被告杨银换,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拓石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晋志芳诉被告杨银换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胥志芳于2013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权力,原告胥志芳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胥志芳撤回对被告杨银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胥志芳负担。审判员 何生华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晓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