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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民初字第2168-1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4-03-10

案件名称

娄田林与薛建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娄田林,薛建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民初字第2168-1号原告:娄田林。委托代理人:武文鹏。被告:薛建良。委托代理人:包巨峰。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公司。负责人:孔晓岚。委托代理人:赵江滨。本院在审理原告娄田林诉被告薛建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现原告娄田林于2013年8月16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娄田林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娄田林对被告张应坤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758元,减半收取7,379元,由原告娄田林负担。审判员  黄关水二〇一三年八���十六日书记员  陈玉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