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福法刑初字第1101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王永福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福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深福法刑初字第1101号公诉机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永福,男,出生日期不详,2013年4月23日骨龄鉴定为18.4岁或以上,汉族,文盲,自述系四川省达州市达县人,暂住深圳市福田区,在深圳市无固定职业。因本案于2013年3月2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2013年4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以深福检公一刑诉(2013)5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永福犯盗窃罪,于2013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永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2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王永福和一名男子(在逃,另案处理)来到深圳市福田区皇岗公园中铁十五局皇岗项目部地铁工地。按照该男子的指示,被告人王永福进入上述地铁工地一工棚内,盗窃了一捆长13米的盾构专用电缆线(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008元),欲离开现���时被该项目部的门卫发现,后被当场抓获,被盗电缆线亦被缴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王永福以往的供述和辩解及辨认笔录,被害单位代理人孙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信某某、张某、鲍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告人的身份材料,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发还物品清单,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盗物品照片和列表,涉案电缆线的点验单据、发票复印件,情况说明,抓获经过,出警经过,价格鉴定报告书,骨龄鉴定报告书,监控录像,现场勘查笔录和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永福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予以惩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永福在实施犯罪过程中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永福当庭认罪,有一定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以及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永福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23日起至2013年9月22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完毕。)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宋文凯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飞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