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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湖吴民初字第1024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4-06-09

案件名称

费桂荣与熊凤英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费某,熊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湖吴民初字第1024号原告:费某。委托代理人:刘辉。被告:熊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费某与被告熊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徐 锋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吴思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