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湖吴民初字第1024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4-06-09
案件名称
费桂荣与熊凤英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费某,熊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湖吴民初字第1024号原告:费某。委托代理人:刘辉。被告:熊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费某与被告熊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徐 锋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吴思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