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福法执字第5932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深圳捷信担保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57)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捷信担保有限公司,闵盛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执字第5932号申请执行人深圳捷信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DAVIDMINOL。被执行人闵盛华,男,1987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2011)深福法民一初字第4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闵盛华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深圳捷信担保有限公司偿还代偿贷款本息8781.62元、客户服务费956.67元、担保服务费956.67元、滞纳金(以被申请人尚欠贷款本金为基数,从2010年5月2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到实际支付之日)。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向银行、国土、车管、证券等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周 倩执行员 黄 直执行员 陈 添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学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