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诸枫调确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周信德、姚炎永等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信德,姚炎永,周丽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枫调确字第47号申请人:周信德。委托代理人:陈重庆。申请人:姚炎永。申请人:周丽文。本院于2013年8月16日受理了申请人周信德与申请人姚炎永、周丽文关于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寿文光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周信德与申请人姚炎永、周丽文买卖合同纠纷,于2013年8月16日经诸暨市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枫桥调解中心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申请人姚炎永、周丽文应支付给申请人周信德布款计人民币107300元,款定于2013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付清;二、若申请人姚炎永、周丽文未能在上述约定的期限内支付款项,则加付违约金2700元,申请人周信德可就未付款项及违约金一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三、申请人周信德自愿放弃其余请求。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寿文光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袁 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