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霍民一初字第00381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孙某与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霍民一初字第00381号原告:孙某,住安徽省霍山县。被告:曾某,住安徽省霍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与被告曾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孙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审判员 李庆树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詹辉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