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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霍民一初字第00381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孙某与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霍民一初字第00381号原告:孙某,住安徽省霍山县。被告:曾某,住安徽省霍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与被告曾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孙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审判员  李庆树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詹辉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