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濉民一初字第01477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武某与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某,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濉民一初字第01477号原告:武某,女,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濉溪县。委托代理人:陈文章,安徽省濉溪县临涣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盛某,男,土家族,农民,身份证登记住址湖南省澧县。本院在审理武某与盛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武某于2013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盛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在本案宣判前,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某撤回对被告盛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武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勤爱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马家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