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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孝昌民初字第00815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20-07-17

案件名称

孝昌县供水公司与肖国桥供用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孝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孝昌县供水公司;肖国桥

案由

供用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全文

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鄂孝昌民初字第00815号 原告孝昌县供水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华东,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宁庆林,系该公司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调解、代为和解等。 被告肖国桥,男,1975年8月2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昌县人,住孝昌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孝昌县供水公司与被告肖国桥供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孝昌县供水公司于2013年8月14日以被告已交清水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孝昌县供水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孝昌县供水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孝昌县供水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登高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红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