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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双滦民初字第1649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5-01-04

案件名称

原告承德市巨福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家庄会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郝会强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承德市巨福工贸有限公司,石家庄会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郝会强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双滦民初字第1649号原告承德市巨福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常金欣。被告石家庄会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郝会强。被告郝会强。原告承德市巨福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家庄会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郝会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7日向原告承德市巨福工贸有限公司发出了预交诉讼费通知书,责令其在7日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用,原告承德市巨福工贸有限公司逾期未交纳。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炳生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郑荣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