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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安民初字第0240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孟万群与周晓艳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万群,周晓艳

案由

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安民初字第0240号原告:孟万群,村民。委托代理人:沈松珠,东台市南沈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晓艳,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孟万群诉被告周晓艳请求履行人民调解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万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孟万群负担。审判员  吴海燕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方树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