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民二初字第601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4-05-28
案件名称
深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榆科信用社与鲁小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榆科信用社,鲁小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民二初字第601号原告深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榆科信用社。诉讼代表人刘大会,该社主任被告鲁小四,男,1975年11月3日出生,汉族,深州市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榆科信用社与被告鲁小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0一三年八月十六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榆科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由原告深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榆科信用社负担。审判员 张新娟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