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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碑刑初字第00450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李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碑刑初字第00450号公诉机关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村民。2013年5月14日因本案被羁押,同年5月15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2013年5月2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碑林区看守所。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以西碑检刑诉(2013)3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7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冯华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4月10日9时许,被告人李某与被害人林某暂住于本市碑林区周家巷小区1号楼1单元3层西户期间,趁被害人林某上班之机,盗走被害人林某放在房间的灰色联想IdeaPadz575型笔记本电脑1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150元)。破案后,赃物追回并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报案材料、抓获经过、被害人林某陈述、证人龚某、刘某证言、辨认笔某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所犯罪名成立。唯被告人李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14日起至2013年9月13日止),并处罚金3150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姚 欣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巧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